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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烈對抗性的體育運動中受了傷,責任該由誰來承擔?
發布日期: 2020-11-30 10:01:22 來源: 人民法院報

在倡導體育強國、強身健體的今天,不少孩子都積極參與到體育運動中。然而,像籃球、足球等具有激烈對抗性的體育比賽,出現人身傷害的風險在所難免。一旦在運動中受了傷,責任該由誰來承擔?日前,浙江省仙居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在校園內打籃球受傷的健康權糾紛案件。經過多方調解以及法官耐心細致的釋法說理,這起案件最終以撤訴結案。

2018年6月1日午飯后,同為住校生的仙居某中學初中生小郭和小陳,相約在學校籃球場上打籃球。在一次爭搶籃板球的過程中,兩人發生碰撞,小郭摔倒在地,隨后被送到醫院。小郭被診斷為右股骨頸骨折,進行了兩次手術治療,其損傷后遺留右髖關節活動喪失達25%以上,評定為十級傷殘。“現在光醫療費就花了好幾萬,以后可能還要做手術置換右髖關節,后續醫療費用還要七八十萬,孩子這一輩子都毀了!”曾經活蹦亂跳的兒子現在卻行動不便,小郭的父母表示無法接受。

小郭的父母認為,兒子是因小陳碰撞而受傷的,其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而且,兒子受傷發生在上學在校期間,學校作為教育機構沒有盡到教育監管責任,存在過錯,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賠償事宜一直協商無果之下,小郭將小陳和學校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經濟損失10萬余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調取了當時打籃球的視頻監控,可以看到意外發生時小陳背對著小郭,小郭上前搶球,兩人碰撞在了一起,小郭不慎摔倒。整個過程中,小陳并沒有多余的肢體動作。

庭審時,小陳的父母認為,小郭受傷是雙方在正常體育活動中造成的,孩子之間打籃球沒有誰對誰錯,這次碰撞純屬意外。小陳沒有過錯,不需要擔責。

校方則表示,為了防止學生午休時間出現意外情況,嚴禁學生午休期間在校園內開展各類活動,包括體育活動。況且,小郭的受傷發生在午飯后至強制午休前的一段自由活動時間,因此,學校已盡到教育監管義務,不需要承擔責任。

經過兩次開庭以及綜合相關證據,承辦法官認為小郭受傷屬于籃球運動中的合理風險,小陳和學校并無侵權賠償責任。

審理過程中,法官了解到小郭家境非常困難。

在維護雙方公平公正的基礎上,承辦法官積極做小陳一家和校方的思想工作,希望能夠從人道主義角度考慮,幫助這個家庭渡過難關。同時,也向小郭一家釋法說理,闡明自甘風險對應的法律后果,降低其心理預期。

經過溝通,小陳同意人道主義救助小郭1.8萬元,學校為小郭組織了師生捐款,募得3萬余元;仙居法院還向慈善總會申請慈善救助金1萬元,并積極引導小郭申請到司法救助4萬元。與此同時,小郭的代理律師以及承辦法官也捐了款。

小郭最終撤回了起訴,并放棄主張后續治療費用等各項損失的權利。

■法官說法■

參與者應對運動的合理風險有所認識和預見

籃球運動是具有一定對抗性和危險性的競技體育運動,參與者應對運動的內容和性質引發的合理風險有所認識和預見,該合理風險應包括但不限于參加者之間因身體接觸、沖撞甚至一方犯規所導致的身體損傷。

本案中,小郭作為一名初二學生,理應知曉籃球運動的合理風險,且搶球過程中無充分證據證明小陳存在過錯,因此,小郭受傷屬籃球運動中的合理風險,當對參與籃球運動的行為構成自甘風險。《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也明確規定,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學校無法律責任。因此,小陳和學校無需承擔原告意外傷害的民事賠償責任。

在參與文體活動前,要充分了解此項活動的形式和特點,結合自身身體情況,合理預估活動風險,最終決定是否參加,在活動中妥善采取安全保護措施;作為組織者,在充分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同時,可以以書面形式告知參加者此項活動隱含的風險,避免產生糾紛時責任不明,并可利用購買保險等方式轉移風險。

關鍵詞: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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