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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小區業主解聘原物業后,卻被開發商安排新物業入駐
發布日期: 2022-04-12 09:02:29 來源: 頂端新聞

去年10月,鄭州富邦銘邸二期業主召開臨時業主大會要求解聘原物業公司,經投票表決,解除與原物業公司物業服務協議。

11月30日,東風路街道辦事處園田社區發出公告,要求原物業公司60天內撤離該小區。

而原物業公司撤場后,業主卻反映稱,經業主表決選出的物業遲遲不能入駐,原因是開發商又讓其他物業接了手。為何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業主和開發商,誰有小區選物業的決定權?

業主解聘原物業后,卻被開發商安排新物業入駐

3月30日,富邦銘邸二期小區業主張先生告訴頂端新聞河南商報記者,去年他們通過社區和辦事處召開臨時業主大會通過表決,將原來的小區物業物業解聘。解聘之后,他們一直在積極尋找新的物業接手小區的物業服務工作。

在2022年1月,小區開發商之一的河南天運置業公司卻安排新物業公司進駐小區。此前,開發商并未與業主進行過協商新物業進駐一事,突然之間新物業直接進駐辦公。

“很突然,我們業主在2月就已經選好新的物業公司等待進駐。開發商卻突然就讓別的物業公司入駐,連公開招標都沒有。”業主張女士告訴頂端新聞河南商報記者。

原本以為通過臨時業主大會把以前的物業解聘了,業主可以自己找個物業入駐小區進行物業服務,把之前開發商安裝的電梯好好修一修,實在不行業主通過集資更換一下新的電梯。“現在可倒好替別人做嫁衣,那么多努力都白費了。”業主童先生說。

回應:開發商有權決定物業公司選定

4月7日,記者聯系到新入駐物業河南宸宇服務有限公司有關負責人,負責人表示,物業公司是看到天運置業公開招標公告,通過競選中標后才入駐為該小區提供物業服務。去年12月底原來的航天物業已撤離,他們今年1月1日進駐小區。

有業主質疑物業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還是原物業人員。對此,該負責人表示,以前的物業管理人員現在沒有在這里工作,僅保留4名保潔人員。

開發商為何替業主選物業?選物業時是否與小區業主進行了溝通,是否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競選新的物業? 帶著業主們的疑問,頂端新聞河南商報記者聯系到河南天運置業公司資產清查辦公室工作人員鄭先生。

鄭先生表示,前期沒有跟業主進行過溝通,并未公開招標,僅聯系了幾家物業公司進行對比后決定的。同時,由于該小區屬于未正式交房,屬于前期物業服務,開發商有權決定物業公司選定。

辦事處:業主想要選新物業,需先成立業主委員會

頂端新聞河南商報記者從東風路街道辦事處了解到,如果小區業主想讓新的物業公司入駐小區提供服務,則需要小區先成立業委會。目前業主聘用的物業公司在競選流程上存在問題暫時無法進駐,正常情況下選聘過程需要在辦事處和社區進行報備,由辦事處和社區統一安排公開競選。

該街道辦孟姓工作人員表示,早在去年七八月份,富邦銘邸二期小區業主已經提交申請成為業委會,但因為種種問題并未成立業委會。去年又通過臨時業主大會解聘了原來的物業公司,考慮到小區后續物業服務問題,開發商就另找一家物業公司暫時提供物業服務。

區房管局:該小區已具備成立業委會各項條件,可先成立業委會再行選聘物業公司

金水區房管局有關工作人員告訴頂端新聞河南商報記者,建議小區業主先通過社區或者辦事處成立業委會,通過業委會公開招標競選新的物業公司。雖然小區情況較為復雜,但已具備成立業委會的各項條件。

“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在不成立業委會的前提下,業主是有權利去選聘新的物業公司,為什么一定要成立業委會?” 業主張女士向該工作人員問道。但工作人員依然表示,需要先成立業委會才能選聘新的物業公司。

省住建廳和鄭州市房管局的意見

針對該富邦銘邸二期小區業主所反映的問題,頂端新聞河南商報記者也分別向河南省住建廳和鄭州市房管局進行咨詢。

省住建廳工作人員表示,如果該小區成業委會確實存在困難,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沒有業委會也是可以選聘新物業公司的。在沒有業委會的情況下,業主可通過投票選聘新的物業公司。首先要達到全體業主的三分之二的業主參與表決,其次要半數業主投票同意。

“住建廳那邊說可以,到了下面又是另一個政策。現在小區業主真的不知道怎么辦?因為這個事,小區業主來來回回跑了不知道多少次了!”業主張先生稱。

針對張先生的顧慮,鄭州市房管局工作人員稱,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條的有關規定,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在不成立業委會的條件下,可以根據《河南省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十四條的有關規定,小區業主選聘新的物業公司,需要全體業主同意。

律師:未成立業主委員會,業主可以通過共同表決的方式,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山東康橋律師事務所李智鵬告訴頂端新聞河南商報記者,未成立業主委員會,業主可以通過共同表決的方式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且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知,業主可以通過共同表決的方式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且表決程序不以是否成立業主委員會為前提。

關鍵詞: 解聘原物業 開發商安排 新的物業接手小區 選物業的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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