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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 合作社 + 農戶”下的四種農業產業化經營模式探析
發布日期: 2023-09-08 17:04:53 來源: 文檔網

“公司 + 合作社 + 農戶”下的四種農業產業化經營模式探析

公司領辦合作社以農產品加工企業組織農戶加入合作社為典型代表,并且在這四種農業產業化模式中也最為普遍。以下是達達文檔網分享的內容,歡迎閱讀與借鑒。

在農業產業化經營研究中,對縱向協作或垂直一體化等不同產業化經營組織模式進行比較制度分析是一個熱點?!肮?農戶”模式存在的制度劣勢得到了廣泛討論,而引入合作社中介、形成“公司+合作社+農戶”的模式受到了認可,應用威廉姆森的交易費用理論,其現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得到了充分論證,但鮮見從農戶福利增進視角的分析。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自xx年以來,開始關注農業產業化經營中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曾走訪過我國東部、中部、西部地區十余個?。▍^、市)的數百家農民專業合作社,并對數十家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了案例調研,發現“公司+合作社+農戶”的農業產業化經營模式,從公司與農戶關系的角度看,可以劃分為四種不同的類型:一是公司領辦合作社與農戶生產者對接;二是公司與農戶合辦合作社;三是農戶自辦合作社與公司對接;四是農戶自辦合作社,合作社自辦加工企業。本文試圖對它們進行具體地探討,分析不同模式下公司與農戶利益聯結關系的特點,并比較不同模式下農戶市場地位、經濟收益與風險、社會關系網絡、決策參與的變化,以及最終帶給農戶福祉改進的差異。

在福利研究方面,自庇古(1932)做了開創性研究,使福利經濟學成為一門單獨的學科,并將福利區分為經濟福利和非經濟福利以來,盡管學界對于福利的內涵、邊界一直有著不同的認識,但是,個人福利包括經濟狀況、決策參與、社會聯系等基本方面已是共識。近年來,隨著阿瑪蒂亞·森的學術影響力和社會影響力的增強,他所提出的可行能力概念(capability),以及將人類和人類的生活質量而非實現人類發展目標的經濟增長作為政策的中心,用人類的自由和決策能力而非財富來衡量生活質量的觀點得到了學術界的高度關注,并推動福利研究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在中國,農戶福利問題是一個新的研究領域。在有關農民合作組織的研究中,目前只發現個別從農戶福利視角的研究文獻。本文試圖對不同農業產業化經營模式下的農戶福利改善情況進行比較,限于研究視角的狹窄和研究素材的有限,本文僅考察農戶收入的變化、社會資本的變化和決策參與權的變化。

模式一:公司領辦合作社:農戶是公司的合同工

這種模式以農產品加工企業組織農戶加入合作社為典型代表, 在四種農業產業化模式中最為普遍 。

基本特征:公司以合作社的組織方式建立起公司與農戶之間縱向的長期契約關系。

缺點:合作社本質上是公司的原料基地、 第一生產車間。農戶與公司沒有形成風險同擔、 收益共享的利益共同體。

公司領辦合作社以農產品加工企業組織農戶加入合作社為典型代表,并且在這四種農業產業化模式中也最為普遍。其基本特征是,公司以合作社的組織方式建立起公司與農戶之間縱向的長期契約關系。合作社本質上是公司的原料基地、第一生產車間。公司控制了合作社的決策權和收益分配權,農戶是公司的“打工仔”,與公司并沒有形成風險同擔、收益共享的利益共同體。

此模式的典型運作方式是,合作社按照公司下達的生產計劃(包括產品品種、規格、規模、交貨時間以及交貨價格)進行生產,而公司為其提供品種選擇、投入品供應、生產技術指導、流動資金保障、產品回收以及生產性基礎設施改善等方面的服務,公司承擔經營風險。這種模式實質上是“公司+農戶”制度的完善,公司和農戶的關系本質上是勞務外包關系,即農戶不再是獨立的生產經營者,而是公司雇傭的合同工,生產公司所規定的產品;公司實行“計件工資制”,按照農戶提交產品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該模式在養殖業中最為典型。對于農戶而言,這種制度最大的好處是他們不再承擔任何產品銷售不出去或銷售價格低于生產成本的市場風險,也不再需要自我決策生產什么,并且有了穩定的預期經營收益;而公司可以控制生產規模、產品質量,為提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奠定了基礎。在此模式下,合作社只是一個空架子,有名無實。

但是,采取此模式,無論對于公司還是對于農戶,都存在一定的門檻。從公司方面看,需要支付得起較高的前期投入,包括組建技術服務隊伍的支出、購買生產要素所需的流動資金等,因此,這類公司通常存在于產品附加值相對較高的產業,例如特色農產品生產;并且這類公司經營實力較強,形成了自我品牌,以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為主體。從農戶方面看,需要具備一定的經濟實力,并掌握專業生產技能。公司為防止農戶違約,對農戶的最低生產規模通常有嚴格的規定,只有專業農戶能夠達到其要求,普通農戶無法自愿入社。

公司領辦合作社的模式與傳統的“公司+農戶”模式最大的不同是將公司與農戶之間的短期契約長期化,公司通過合作社的組織載體實現了公司監督與農戶群體自我監督的有效結合,降低了雙方的交易成本。公司通過農戶參與自我監督,降低了從外部監督農戶的費用,并且公司能夠以合作社的名義申請到政府補貼、項目建設資金,甚至是稅收優惠,從而降低公司的生產經營成本,獲取額外的制度收益;而農戶有合作社作制度保障,不必再像以前那樣向公司繳納高額保證金以防止違約,只需按照合作社章程規定繳納數額有限的入社費或股金即可,生產資金墊付大大降低。此外,通過合作社的法律框架,公司與農戶也避免了依賴各自的專用性資產,在對自身有利的市場條件下擠占對方準租金的“敲竹杠”行為。

因此,與“公司+農戶”模式相比,公司領辦合作社將農戶與公司的關系確定化,農戶有了穩定的收入預期,生產經營風險相對下降,公司提供的專業化社會服務也降低了農戶的經營費用,農戶的經濟福利得以增進。但是,這種增進存在著局限性。第一是農戶的被動性,即農戶被公司選擇、被公司定價,沒有主動參與權,只能“用腳投票”,合作社的“經濟民主”在這類合作社中有名無實,農戶的決策參與權沒有得到改善。第二是農戶群體的局限性,即只有專業大戶或規模農戶、經營能力較強的農戶才有機會,普通兼業的小規模農戶難以被惠及。因此,經濟福利得到改善的農戶是一個小群體,可以說是農戶中的佼佼者。第三是產品的局限性。如果不考慮政策因素的影響,這類領辦合作社的公司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農產品原料對于公司的核心競爭力至關重要。公司如果通過市場交易方式獲取農產品原料,存在貨源數量、質量或供貨期等不確定的潛在風險,從而直接影響公司的盈利水平甚至是生存,因此,公司需要與農戶建立穩定的契約關系。

在此模式下,農戶社會聯系的變化體現為突破原有的地緣、血緣紐帶,而強化了業緣紐帶的聯系,即其社會資本的變化更多地體現在弱關系而非強關系的變化上。

模式二:農戶與公司合辦合作社:建立利益共同體的嘗試

這種模式中農戶在合作社中控股,從而有了剩余控制權,進而是剩余收益索取權。

基本特征:公司是以個體、私營為主的小微企業。公司與農戶關系是相對溫和的利益相關者群體之間的聯盟關系。

缺點:公司與農戶因經營理念差異而經常發生沖突,威脅到合作社發展的穩定性。

此模式與公司領辦合作社控制農戶模式最大的不同是,農戶在合作社中控股,從而有了剩余控制權,進而是剩余收益索取權。與模式一相比,這類與農戶共辦合作社的公司有一個顯著的特點,即它們是以個體、私營為主的小微企業。因為帶動農戶的規模有限,國家扶持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政策難以惠及到它們。

這種模式產生的重要背景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施行和地方政府的規范引導。法律明確了政府對合作社的一系列扶持政策,并允許公司入社,從而給公司很強的創辦合作社的正向激勵。鑒于地方政府強調只有符合法律規范的合作社才可納入政府的扶持范圍,從而這類公司選擇以20%的股權份額,與農戶共建合作社,以求獲得最大利益。

公司與農戶通過股權聯結形成一個新的聯合體,實現縱向一體化后,雙方之間的市場契約消除,被組織內部不同所有者間的要素契約所替代。對于公司,這種新的制度安排的好處是,它能夠以所有者兼經營管理者的角色參與并控制農戶的整個生產經營過程,從而保障了產品的質量安全、數量規模以及供貨時間。并且,這種控制并不是企業單方面從外部施壓,農戶作為合作社所有者的一員也參與其中,雙方的合作意愿相對更強。對于農戶社員而言,他們可以選出代表參與理事會,與公司代表一起,對合作社發展的重大決策進行民主協商。盡管決策話語權本質上還掌控在公司方面,但是,公司因為農戶社員的直接參與而不得不更多地考慮農戶的利益訴求。雙方的關系既不是公司領辦并控制合作社下的勞務外包關系,也不是農戶自辦合作社與公司談判下市場主體間的交易關系,而是相對溫和的利益相關者群體之間的聯盟關系。而農戶在其中的話語權與他們所生產的產品市場供求關系的變化緊密相連:如果產品相對過剩,農戶地位下降;如果產品相對短缺,農戶地位上升。

總體來看,農戶社員的經濟福利因為他們可以直接參與利潤分配而有了較大的增進空間,但隨之而來的是經營風險的上升;農戶社員的決策參與權因其實際身份從雇員到合作社所有者的提升,進而直接參與決策而得到明顯增進;農戶的社會聯系也通過合作社的平臺得到增強,在與同類經營者之間協作增多的同時,與公司的聯結也比從前緊密了。

但是,在實踐中,該模式面臨的直接挑戰是公司以市場消費者需求為導向的經營理念與農戶以產品銷售收入最大化為導向的經營理念經常發生沖突,并直接威脅到合作社發展的穩定性。這種沖突背后的本質是公司與農戶兩者之間的利益關系,與公司相比,農戶更傾向于短期利益最大化。如果公司與農戶之間的利益關系處理不好,那么,這類合辦的合作社就會受到發展停滯不前甚至解體的威脅;而如果處理得當,農戶則會有更大的經濟福利增長空間,就有可能跳出公司的單一渠道而“單飛”。

模式三:農戶自辦合作社與公司對接:市場主體之間的契約關系

這種模式中合作社作為農戶聯合行動的產物,代表農戶的利益與公司談判。

基本特征:公司與合作社的關系是各自平等、獨立的市場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雙方通過自愿達成的商品契約建立起利益聯結紐帶。

從“公司+農戶”模式演化為農戶自辦合作社與公司對接,往往是由于出現了公司與農戶之間難以調和的利益沖突,農戶利益嚴重受損,從而激勵農戶通過自我組織來提升對公司的談判力。合作社作為農戶聯合行動的產物,代表農戶的利益與公司談判,農戶通過集體行動有了話語權和自我選擇權,擺脫了公司的控制。在此模式下,公司與合作社的關系是各自平等、獨立的市場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雙方通過自愿達成的商品契約建立起利益聯結紐帶,雙方間的商品契約通常是短期契約,與模式一下的長期契約關系不同,一般是一年簽訂一次。它意味著雙方除了滿足合同簽訂方的要求外,都有權選擇其他交易伙伴,與多個市場主體同時交易。

在農戶自辦的合作社中,社員全部由生產經營者農戶組成,農戶按照“一人一票”的平等原則分享合作社的控制權,并按照與合作社的交易額比例獲得合作社的收益權。這類合作社的特點是,它們由農民精英(例如專業種植大戶、農民經紀人、村干部)發起,這些農民精英身上有著共同的特點,即他們既具有合作理念又具有企業家精神,也就是“好人+能人”的特質?!昂萌恕钡娜烁衿焚|讓他們憑借自己助人利他的信譽品牌將農戶團結在一起、凝聚在一起,成為組織的“領頭羊”,培養出成員對合作社的忠誠度,降低了組織成本,實現“抱團過冬”;“能人”的個人經營能力和經營實力讓他們能夠給社員農戶帶來實實在在的利益,并在經營中有能力承擔一定的風險。特別是在合作社發展初期,農戶抗風險能力普遍很弱,有著強烈的規避風險的意愿,合作社發起人的這種品質和能力成為這類合作社健康成長的關鍵所在。

從福利增進的角度看,農戶自辦合作社參與市場競爭,最大的好處是擺脫了對公司的單向依附,農戶生產經營不再被公司所控制,而是取決于合作社的市場地位,取決于對公司的談判力,以及與其他市場主體的競爭與合作能力。這意味著農戶經營收入的提升空間擴大,農戶經濟福利有了更大的增進空間。并且與公司辦合作社相比,農戶自辦的合作社對農戶成員的進入門檻要求相對偏低,因為領辦者與農戶之間有著緊密的社區聯系紐帶,只要農戶愿意入社,合作社的大門始終向他們敞開,這樣,合作社就為那些勞動力年齡偏大、文化水平偏低的兼業農戶提供了更多的增收機會。當然,農戶承擔的經營風險也隨之加大,從而農戶經濟福利增進水平的不確定性增加。但是,不管怎樣,因為合作社與公司簽訂了商品契約,農戶的生產經營收入有了基本保障。農戶的決策參與權也因為合作社“以人為本”的人合組織屬性得到空前的提升。農戶的社會聯系因合作社內部成員之間建立起正式的業緣關系紐帶而得以拓寬,并且因為合作社通常與多個市場主體、而不是某個單一的公司建立交易關系,成員社會關系網絡的廣度得以拓展,因此,合作社成員的社會資本得以提升。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在資本占據主導地位、具有合作精神的企業家人才匱乏的現實條件下,這類模式并沒有能夠成為農業產業化經營的主流模式。

模式四:農戶自辦合作社,合作社自辦加工企業:實現農戶為主體的縱向一體化

這種模式中農戶不僅能夠分享出售初級產品的收益,而且能夠直接分享縱向一體化后農產品加工增值的收益。

特征:打破了公司壟斷農產品加工業的局面,增加了以農產品生產者為所有者主體的供應商類型,促進市場競爭。

鑒于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總體上還處在起步階段,此模式并非目前“公司+合作社+農戶”的主流模式。但是,它昭示著未來農業產業化經營模式的一個發展方向。

農戶自我成立的合作社代表農戶利益與公司對接后,隨著這類合作社經營規模的擴大和經營實力的增強,出現了向著產業鏈下游延伸的沖動與趨勢。進入農產品初級加工業后,合作社內部業務形成第一、第二、第三產業之間聯動的雛形,創新出以農戶為合作社所有者主體的縱向一體化的農業產業化經營模式。在新的農業產業化經營模式下,農戶不僅能夠分享出售初級產品的收益,而且能夠直接分享縱向一體化后農產品加工增值的收益。隨著合作社產品加工能力的提升和產品品牌建設的加強,農戶生產逐步專業化、標準化、規模化。

這種通過合作社自我興辦加工企業而形成的以農戶為主體的新型農業產業化經營模式,與傳統的“公司+農戶”模式相比,顯示出明顯的制度優勢。它打破了長期以來由投資者所有的公司壟斷農產品加工業的局面,增加了以農產品生產者為所有者主體的供應商類型,促進了市場競爭。它使農戶可以自我形成獨立的“生產(加工)者-消費者”全產品供應短鏈,與公司展開不同產品供應鏈之間的競爭,擺脫了只能在農產品供應鏈的節點中與上下游供應商競爭的局面,既克服了初級農產品固有的內在缺陷,又縮短了與終端消費者的距離,從而在市場競爭中有了更大的周旋空間。它不僅有利于消費者福利的增進,而且能促進農戶總福利水平的提升,使農戶經濟福利的獲取空間在四種模式中達到最大,跳出了“微笑曲線”的底部,向著尾端延伸。尤其是那些成功開展品牌化經營的合作社,農戶經濟福利的增進尤為突出。農戶通過參與投資建設農產品加工企業,集投資者和生產者于一體,參與合作社的廣度、深度都明顯增強,其所有者的主體地位得到全面體現。而合作社通過介入農產品初加工領域,市場聯系更加廣泛,帶動農戶可利用的社會資源更加豐富,同時,農戶原有的社區內部資源因成員間互動的增多而得到鞏固和強化。但是,鑒于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總體上還處在起步階段,農戶自辦合作社、合作社自辦加工企業的農業產業化模式并不是目前“公司+合作社+農戶”的主流模式,因此,在此基礎上發展出來的合作社加工企業更是數量有限,在目前的農業產業化經營中不具有代表性意義,但它昭示著未來農業產業化經營模式的一個發展方向

六、 結論及政策含義

政府扶持合作社的首選目標是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改善農戶的市場地位,那么,扶持的重點應當是農戶自辦的合作社,以及以生產者農戶為投資主體的加工企業。

只有這樣,作為市場競爭主體的農戶,其福利改善才能得到最大化的增進,也才有助于實現“讓農戶平等參與現代化進程、共同分享現代化成果”、推動城鄉一體化發展的戰略目標。

從以上對“公司+合作社+農戶”的四種不同農業產業化經營模式的初步分析中可以看到,不同模式下農戶的市場地位不同,其權利與責任也不同。

在公司領辦合作社模式下,農戶沒有獨立的市場地位,本質上是公司雇傭的計件合同工,可以獲得自己預期的收益;在公司與農戶合辦合作社模式下,農戶參與了部分經營利潤的分成,收入來源增加,增收空間擴大,同時也承擔了部分生產經營風險;在農戶自辦合作社與公司對接模式下,農戶可以獲得產品生產與經營的所有收益,相應地,所有的經營風險也由農戶共同分攤;在農戶自辦合作社的基礎上再自我投資建農產品加工廠模式下,農戶不僅可以獲得初級農產品生產經營的收益,還可以獲得農產品加工增值的收益,即收入來源最大化,包括生產領域的勞動報酬、流通領域的經營收入和加工環節的投資回報,因此,農戶最有可能得到最高的收益,但承擔的潛在風險也最大。

與上相對應,從模式一到模式四,隨著農戶與公司的關系越來越獨立,農戶在市場競爭中的自由權利空間不斷擴大,收入來源不斷拓展,在組織中的獨立決策權力日益增大,經濟收益的增長空間呈現遞增的態勢。并且農戶的社會資本也逐步跳出傳統社區、本地化、帶有身份性的局限,從以血緣親緣、地緣為主的綁定性社會資本(bongingsocialcapital),走向自愿結社下、作為社會個體以業緣為紐帶的橋梁性資本(bridgingsocialcapital),這對農戶社會網絡資源的廣度、深度的拓展具有重要意義。但是相應地,農戶所面臨的市場不確定性也在加大,所承擔的經營風險也在上升,因而在某個具體時間點上,農戶的凈經濟福利增加水平具有不穩定性。

因此,只有在以農戶為主體的縱向一體化的農業產業化經營模式下,廣大農戶才有機會獲得最大的福利。需要說明的是,鑒于本文的研究素材來自多年的案例積累和提煉,缺少有效的樣本數據作為支撐,也缺乏數理模型的推斷,沒有建立起有關農戶福利改進的評價指標體系并據此展開具體的測評。因此,本文對不同農業產業化經營模式下農戶福利的評價仍停留在初淺的定性分析,有待系統和深化。

從本文結論可以推出的政策含義是,如果政府扶持合作社的首選目標是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改善農戶的市場地位,那么,扶持的重點應當是農戶自辦的合作社,以及以生產者農戶為投資主體的加工企業。只有這樣,作為市場競爭主體的農戶,其福利改善才能得到最大化的增進,也才有助于實現“讓農戶平等參與現代化進程、共同分享現代化成果”、推動城鄉一體化發展的戰略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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