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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也獲刑?嚴懲長江單竿垂釣如皋法院敲響第一槌
發布日期: 2023-08-19 10:41:49 來源: 南通網


【資料圖】

8月15日,首個“全國生態日”當天,如皋法院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對一起在長江單竿垂釣引發的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2021年年初,曾有一次盜竊前科、在家待業的薛某經朋友邀約到長江邊釣魚。垂釣技術還不錯的他常將釣來的魚與朋友分享,朋友也會發紅包給他。一來二去,嘗到甜頭的薛某發現了“生財之道”。

2021年5月開始,薛某便到長江如皋段刀鱭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等長江水域使用釣具路亞竿釣魚,并將釣到的江魚進行銷售牟利。同年6月,薛某在長江邊垂釣時,被執法人員查獲,因未有漁獲物,被處以200元的罰款。但薛某并未引以為戒,直至2022年4月11日被抓獲,薛某實施非法捕撈共計33次,捕獲鱸魚、鱖魚等漁獲物共200余斤,并銷售給7人,獲利共計12000余元。即便是已因涉嫌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長航公安取保候審,薛某還是不思悔改。4月24日,他又到長江邊垂釣,被執法部門查獲。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薛某以出售漁獲物牟利為目的,在全面禁捕的長江如皋段刀鱭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多次使用釣具實施非法捕撈,漁獲物數量達50公斤以上,價值1000元以上,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結合其具有前科、受過同種行政處罰、取保候審期間仍然非法垂釣等情節,依法對其予以嚴懲,作出了上述判決。

“通過單人單竿垂釣的非禁用方式進行捕撈,在一般人看來,可能與非法捕撈并不沾邊。但判斷是否構成非法捕撈,并不僅僅看其使用的漁具、漁法,還要看其捕撈的地點和目的。薛某目的是獲利,地點在刀魚保護區內,漁獲物數量及價值均超過入罪標準,因此,其行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如皋法院副院長顧雪紅提醒廣大釣魚愛好者,長江干流常年禁止垂釣,切勿因一時僥幸觸碰法律紅線。

通訊員吳潔 張弦 記者王瑋麗

[編輯:高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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