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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鵬期貨違規被責令改正 恒生柜臺系統發生異常未報告
發布日期: 2022-01-27 19:38:35 來源: 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27日訊 昨日,證監會北京監管局網站公布了《關于對金鵬期貨經紀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2022〕16號)。經查,2022年1月5日,金鵬期貨經紀有限公司恒生柜臺系統發生申報異常,公司未向證監會北京監管局報告。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九十五條、《證券期貨業網絡安全事件報告與調查處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按照《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證券期貨業網絡安全事件報告與調查處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證監會北京監管局決定對金鵬期貨經紀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金鵬期貨經紀有限公司應當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立即開展自查整改工作。金鵬期貨經紀有限公司應當在收到決定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整改,并向證監會北京監管局提交落實整改工作的書面報告。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金鵬期貨經紀有限公司(JinpengInternationalFuturesCo.,Ltd簡寫:JIFCO)成立于1991年5月15日,是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并在國內首批取得期貨業務經營許可權的期貨公司。公司前身是金鵬銅交易所。公司大股東為北京市金鵬信息技術有限責任公司,持股約68%。

相關規定: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九十五條:期貨公司應當建立信息系統安全應急處置和報告機制,及時處置重大異常情況和突發信息安全事件,盡快恢復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并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期貨交易所報告。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期貨公司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證券期貨業網絡安全事件報告與調查處理辦法》第四條:核心機構、經營機構發生網絡安全事件后,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報告,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證券期貨業網絡安全事件報告與調查處理辦法》第二十八條:核心機構、經營機構在研發、測試、上線及運維等系統管理過程中未能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相關技術管理規定、技術規則、技術指引和技術標準,造成網絡安全事件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事件相關機構及其負責人員采取監督管理措施或者實施行政處罰。事件相關機構應當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責任追究。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金鵬期貨經紀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2022〕16號

金鵬期貨經紀有限公司:

經查,2022年1月5日,你公司恒生柜臺系統發生申報異常,你公司未向我局報告。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九十五條、《證券期貨業網絡安全事件報告與調查處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按照《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證券期貨業網絡安全事件報告與調查處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開展自查整改工作,嚴格遵守中國證監會的各項規定,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信息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報告機制,增強人員合規意識,嚴格落實責任追究機制,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你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落實整改工作的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管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2年1月24日

關鍵詞: 中國 機構 事件 證監會 期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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