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科商網
人保財險臺安支公司違法被罰 拒保出租車交強險
發布日期: 2022-01-19 18:25:08 來源: 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19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鞍山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鞍銀保監罰決字〔2022〕5號)顯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安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臺安支公司”)存在拒保出租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稱“交強險”)行為。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21年11月23日,出租車司機*先生到人保財險臺安支公司投保出租車交強險。該支公司前臺接待時,以必須是續保客戶或第三者責任保險必須200萬為由,拒絕對該出租車交強險進行承保。*先生先后撥打了12378投訴電話及撥打了央廣網記者電話,在一定范圍內造成較大的輿論影響。經調查,情況屬實。

鞍山銀保監分局表示,上述拒保出租車交強險行為,違反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十條的規定。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鞍山銀保監分局對人保財險臺安支公司處罰款人民幣二十萬元。

相關法律法規: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十條: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選擇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選擇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向社會公示。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保險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一)拒絕或者拖延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二)未按照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

(三)未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和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的;

(四)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合同的;

(五)違反規定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

(六)拒不履行約定的賠償保險金義務的;

(七)未按照規定及時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

以下為原文:

鞍山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鞍銀保監罰決字〔2022〕5號

當事人名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安支公司

公司地址:遼寧省鞍山市臺安縣臺安街道辦事處勝利西路15號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朱文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安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臺安支公司”)涉嫌拒保出租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人保財險臺安支公司存在拒保出租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稱“交強險”)行為。

2021年11月23日,出租車司機*先生到人保財險臺安支公司投保出租車交強險。該支公司前臺接待時,以必須是續保客戶或第三者責任保險必須200萬為由,拒絕對該出租車交強險進行承保。*先生先后撥打了12378投訴電話及撥打了央廣網記者電話,在一定范圍內造成較大的輿論影響。經調查,情況屬實。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問詢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拒保出租車交強險行為,違反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十條的規定。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我分局對人保財險臺安支公司處罰款人民幣二十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遼寧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鞍山監管分局

2022年1月17日

關鍵詞: 當事人 保險 支公司 強制 處罰

相關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