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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農商銀行3宗違法被罰590萬 5責任人收罰單
發布日期: 2022-01-07 14:35:20 來源: 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7日訊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網站昨日公布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廣州銀罰字[2021]14號-19號),廣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農商銀行”,01551.HK)存在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未按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與身份不明的客戶發生交易的違法行為,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對該行罰款人民幣590萬元。

郭鑒芳時任廣州農商銀行反洗錢中心總經理,對該行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違法行為直接負責,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對郭鑒芳罰款人民幣7.6萬元。

董洪峰時任廣州農商銀行信用卡中心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對該行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違法行為直接負責,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對董洪峰罰款人民幣3.7萬元。

雷達時任廣州農商銀行金融部總經理助理(主持工作),對該行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違法行為、與身份不明的客戶發生交易的違法行為直接負責,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對雷達罰款人民幣11萬元。

李駒時任廣州農商銀行運營管理部總經理,對該行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與身份不明的客戶發生交易的違法行為直接負責,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對李駒罰款人民幣8.5萬元。

林樹茂時任廣州農商銀行金融科技部總經理,對該行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違法行為直接負責,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對林樹茂罰款人民幣5萬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于2021年8月9日至10月9日對廣州農商銀行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執行反洗錢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了執法檢查。經查實,在檢查期限內廣州農商銀行的反洗錢工作存在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未按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與身份不明的客戶發生交易的違法行為。具體如下: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一是未按規定對高風險客戶開展定期審核,共涉及客戶762戶。二是未按規定開展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未及時對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且無合理理由的客戶中止業務關系或采取其他限制措施,共涉及個人客戶11937戶。三是未按規定重新識別客戶,未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點的情形開展重新識別,共涉及客戶3728戶。四是未按規定對高風險客戶采取強化識別措施,共涉及客戶14戶。

以上事實反映廣州農商銀行未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十六條第六款,《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1號)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第2號)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三款、第二十二條第(六)項的規定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工作。

二、未按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一是未按規定時限報告大額交易報告,涉及問題數439345筆,二是未按規定時限報告可疑交易報告,涉及問題數289份。三是未按規定要素、格式和填報要求報告大額交易報告,涉及問題數1601643筆。四是未按規定制定、評估和完善交易監測標準,導致出現未預警應預警異常交易,涉及問題客戶數5811戶。五是未提交應上報的可疑交易,涉及問題客戶數14戶。六是未按規定以客戶為基本單位開展資金交易的監測分析,全面、完整、準確地采集各業務系統的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導致反洗錢系統無法保障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分析的數據需求,涉及1類問題。

以上事實說明廣州農商銀行未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二十條,《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1號)第十一條第一款,《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第3號)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開展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工作。

三、與身份不明的客戶發生交易。存在對公客戶企業注銷后廣州農商銀行通過賬戶年檢或定期審核機制等情形應當發現而未發現,且仍發生主動交易的情形,共涉及對公客戶3戶。

以上事實說明廣州農商銀行未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十六條第五款的規定開展反洗錢工作。

鑒于廣州農商銀行上述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與身份不明的客戶發生交易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三)、(四)項對廣州農商銀行作出行政處罰:

一是對未按規定對高風險客戶開展定期審核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叁拾貳萬元人民幣。

二是對未按規定開展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未及時對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且無合理理由的客戶中止業務關系或采取其他限制措施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肆拾壹萬元人民幣。

三是對未按規定重新識別客戶,未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點的情形開展重新識別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伍拾萬元人民幣。

四是對未按規定對高風險客戶采取強化識別措施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壹佰陸拾伍萬元人民幣。

五是對未按規定時限報告大額交易報告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貳拾萬元人民幣。

六是對未按規定時限報告可疑交易報告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貳拾致萬元人民幣。

七是對未按規定要素、格式和填報要求報告大額交易報告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叁拾肆萬元人民幣。

八是對未按規定制定、評估和完善交易監測標準,導致出現未預警應預警異常交易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肆拾玖萬元人民幣。

九是對未提交應上報的可疑交易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貳拾萬元人民幣。

十是對未按規定以客戶為基本單位開展資金交易的監測分析,全面、完整、準確地采集各業務系統的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分析的數據需求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叁拾萬元人民幣。

十一是對與身份不明的客戶發生交易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壹佰貳拾萬元人民幣。

以上合計,對廣州農商銀行處以罰款伍佰玖拾萬元人民幣。

以下為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全文:

關鍵詞: 交易 客戶 銀行 廣州 農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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