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科商網
遼寧振興銀行違法被罰140萬 貸款"三查"嚴重不盡職等
發布日期: 2021-09-25 03:46:33 來源: 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4日訊 今日,中國銀保監會網站披露了遼寧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遼銀保監罰決〔2021〕36號、37號。

公告顯示,遼寧振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主要違法違規事實:一、重大關聯交易管理不規范;二、貸款風險分類不準確;三、個人貸款業務審批管理不嚴;四、貸款“三查”嚴重不盡職。遼寧銀保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和相關審慎經營規則,決定對其罰款人民幣140萬元。

肖煜對遼寧振興銀行重大關聯交易管理不規范、貸款風險分類不準確、個人貸款業務審批管理不嚴、貸款“三查”嚴重不盡職負有管理責任。遼寧銀保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和相關審慎經營規則,對其罰款人民幣10萬元。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原文:

關鍵詞: 遼寧 振興 銀行 違法

相關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