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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財險4天曝兩起敗訴 遼寧新疆兩地均遭判賠
發布日期: 2021-09-19 04:16:58 來源: 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18日訊 (記者 何瀟 馬先震)9月10日及9月13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分別公布了兩則涉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財險”)的民事判決書。其中,中華財險分錫林格勒中心支公司被遼寧省朝陽縣人民法院判處向原告艾某克賠償各項損失95957元;中華財險奇臺縣中心支公司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奇臺縣人民法院判處賠償原告李某輝55220.00元。

9月10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示了《李某輝、宛某秋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2021)遼1321民初1737號),裁定書詳細披露了本案的相關細節。

原告李某輝向法院提出訴訟稱,2020年5月23日,被告宛某秋駕駛蒙D×××××號重型貨車(以下簡稱“涉事車輛一”)與原告駕駛的遼N×××××號輕型貨車(以下簡稱“涉事車輛二”)相撞,造成兩車損壞,原告要求賠償車輛損失及車輛營運損失、施救費、評估費、訴訟費。

被告中華財險辯稱,公司認為鑒定結論金額過高;營運損失不在保險賠償范圍內;訴訟費不承擔。

經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5月23日,被告宛某秋駕駛涉事車輛一與原告李某輝駕駛的涉事車輛二相撞,造成李某輝的兩車損壞。此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宛某秋承擔全部責任,李某輝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李某輝所有車輛涉事車輛二經朝陽鼎信資產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評估結論為“車輛損失的市場價值為53420.00元,營運損失每天500元”。涉事車輛一在被告中華財險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

法院認為,被告宛某秋駕車致車輛損壞,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權益,對于損害后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宛某秋系被告內蒙古珉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珉通公司”)雇用的駕駛員,其應承擔的責任應由被告珉通公司承擔。被告珉通公司所有的車輛被告中華財險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其應承擔的財產損失、施救費用的賠償責任由被告中華財險承擔;車輛停運損失系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合同理賠范圍,由被告珉通公司自行承擔。

訴訟中,原告李某輝撤回對被告宛某秋的起訴,是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定。關于原告李某輝各項請求的賠償標準和計算方法:車輛損失、施救費、評估費分別為53420.00元、1800.00、4000.00元;營運損失經評估機構評定為500元/天,損失期間酌定為朝陽鼎信資產價格評估有限公司申請法院確認停運損失期限之日即2020年9月10日,共110天,金額為55000.00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錫林格勒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李某輝人民幣55220.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被告內蒙古珉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李某輝人民幣55000.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駁回原告李某輝的其他訴訟請求。

此外,中國裁判文書網于9月13日公示了《艾某克、阿某音等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奇臺縣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2019)新2325民初2117號),裁定書詳細披露了本案的相關細節。

原告艾某克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14.03萬元;訴訟費用被告承擔。2020年9月21時10分許。艾某克駕駛×××小型普通客車(以下簡稱“涉事車輛一”),由南向北行駛至奇臺縣西地鎮橋子村二組附近路段時,與前方阿某音停放的×××號輕型欄板貨車(以下簡稱“涉事車輛二”)相撞,造成涉事車輛一駕駛員艾某克及乘車人阿某江,哈某木受傷,輛車損失的交通事故。奇臺縣公安交警大隊認定艾某克負主要責任,阿某音負次要責任,乘車人阿某江和哈某木無責任。

被告中華財險奇臺公司辯稱,對事故的真實性無異議,被告在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愿意在保險限額內按照各自的責任進行賠償,但是原告主張的誤工期過長,營養費和交通費不予承擔。

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9月21時10分許,被告艾某克駕駛涉事車輛一,由南向北行駛至奇臺縣西地鎮橋子村二組附近路段時,與前方阿某音停放的涉事車輛二相撞,造成涉事車輛一駕駛員艾某克及乘車人阿某江,哈某木受傷,輛車損失的交通事故。奇臺縣公安交警大隊認定被告艾某克負主要責任,阿某音負次要責任,乘車人阿某江和哈某木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原告哈某木在奇臺縣中醫院進行診斷,診斷為:左手第四掌骨骨折;原告在中醫院前后五次換取石膏,每次醫生建議休息壹周,原告在門診花去醫療費總共1599元。另查明,肇事車輛阿某音涉事車輛一在中華財險奇臺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并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法院認為,因被告阿某音的車輛在中華財險奇臺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故應由被告中華財險奇臺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的損失,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部分應由被告阿某音的責任范圍內及被告中華財險奇臺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予以賠償,仍不足的,由被告阿某音在責按照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過錯責任劃分比例承擔。根據本案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并法庭重新調查確定由侵權人被告阿某音承擔30%的賠償責任,被告艾某克承擔70%的責任。

原告的各項損失確定為:醫療費2527元、傷殘賠償金69328元、誤工費34200元、護理期20520元、營養期2250元、交通費1000元、鑒定費1580元以上合計13.14萬元。肇事車輛在中國人保昌吉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限額12萬元,故應當由中國人保昌吉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向原告賠償。故被告中華財險奇臺公司首先在交強險限額內按比例向原告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在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內賠償傷殘賠償金、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損失。被告中華財險奇臺公司在第三者商業保險限額內對原告艾某克應承擔賠償款額承擔賠償責任。仍然不足的部分由被告按責任比例來承擔,

原告艾某克未在交強險醫療費限額內獲得賠償的數額為1088元(4777元-3689元),自行承擔70%即761元,被告中華財險奇臺公司承擔30%,即327元。受害人哈某木未在交強險醫療費限額內獲得賠償的數額為364元(1599-1235元),由被告艾某克承擔70%,即254元,其余109元由被告中華財險奇臺公司在商業限額內承擔。受害人阿某江未在交強險醫療費限額內獲得賠償的數額為1499元(6575元-5076元),艾某克承擔70%,即1049元,被告中華財險奇臺公司承擔30%,即449元。

原告艾某克在未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內獲得賠償的數額為47296元(12.50萬元-77752元),自行承擔70%即33107元,被告中華財險奇臺公司在商業險責任范圍內承擔30%即14189元。受害人哈某木在未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內獲得賠償的數額為2768元(7317-4549元),艾某克擔70%即1938元,被告中華財險奇臺公司在商業險責任范圍內承擔30%即830元;受害人阿某江未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內獲得賠償的數額為16849元(44548元-27699元),艾某克承擔70%即11794元,被告中華財險奇臺公司在商業險責任范圍內承擔30%即5055元。

三人應在商業險范圍內應獲得醫療費為885元(受害人哈某木109元+受害人阿某江449元+原告艾某克327元)。三人應在商業險范圍內獲得傷殘賠償金額為:20074元(830元+5055元+14189元),兩項合計20959元,因被保險人投保商業險限額為50萬,被告中華財險奇臺公司公司應當承擔商業險責任范圍內醫療費及傷殘賠償金。鑒定費1580元,被告阿某音承擔30%即474元,其余原告自行承擔。

綜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奇臺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向原告艾某克賠償各項損失:95957元;被告阿某音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向原告艾某克賠償鑒定費474元;駁回原告艾某克的其他訴訟請求。

官網顯示,中華財險,全稱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始創于1986年7月15日。截至2020年12月底,中華財險注冊資本金為146.4億元人民幣,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為238.24%,市場規模位居國內財險市場第五,農險業務規模穩居全國第二。惠譽國際評級機構連續五年授予公司“A-”財務實力評級。目前公司經營的保險產品達5000多個,全國設有33家分公司,營業網點超過2600個,員工隊伍45000余人。

關鍵詞: 中華 財險 4天 兩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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