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科商網
提醒廣大投資者謹慎投資,防止掉進加盟陷阱
發布日期: 2021-03-31 11:46:56 來源: 工人日報

隨著互聯網流量經濟、網紅經濟的盛行,加盟“網紅品牌”成為許多經營者生財致富的重要選擇。據了解,涉及網紅品牌加盟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普遍與老百姓的日常生活緊密關聯,并多發于餐飲服務、母嬰服務、教育培訓、美容美發等諸多行業。大多被特許人會選擇加盟一些廣受網友關注的網紅品牌,包括‘鹿角巷’‘炸雞星球’‘分米雞’等網紅餐飲品牌,也包括‘愛親母嬰’等網紅母嬰服務品牌。”

近日,北京市西城區法院召開“涉‘網紅品牌’加盟特許經營合同糾紛典型案例”新聞通報會,就近兩年審理的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情況、案件特點、多發原因、認識誤區以及法官建議進行通報。

加盟“某炸雞”品牌未店,加盟費退嗎?

2019年6月,劉女士在網上看到甲公司的“某炸雞”餐飲項目招商廣告,隨即與甲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和品牌使用協議書,約定項目許可使用方式為區域代理,甲公司授權劉女士使用“某炸雞”餐飲項目相關標識的范圍為天津市南開區。項目標識許可使用期限自2019年7月30日至2020年7月29日止。合同簽訂后,劉女士并未進行招商,亦未自行開店。2020年8月30日,劉女士以甲公司對“某炸雞”標志不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以自己未實際開店且未實際使用甲公司的經營資源為由,主張甲公司全額退還加盟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特許經營合同中,根據特許人授權被特許人使用經營資源的權限范圍,可以將特許經營合同分為單店合同和區域代理合同。單店合同一般是指,特許人授權被特許人在某個具體地址使用其經營資源,開設店鋪。區域代理合同一般是指,特許人授權被特許人在某個區域內獨家使用其經營資源的權利,即特許人不可在授權區域內開店,也不可再授權第三方開店,且被特許人在授權區域內可以選擇自行開店或者是進行招商。也就是說訂立合同后,特許人不得再在該區域許可他人使用其經營資源,相當于被特許人實際占用了特許人在該區域的市場資源。

案例中劉女士簽署的是區域代理合同,雖然劉女士因其自身原因并未實際開店經營,但在被特許的區域,特許人的經營資源已經被占用,被特許人要求解除合同和全部返還加盟費的訴請未獲得法院支持。

謹慎投資,防止掉坑

該院副院長王元田介紹,“涉‘網紅品牌’特許經營合同糾紛多發,一方面由于部分被特許人沖動簽約后經營不善、利潤未達預期起訴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加盟費;另一方面在于部分特許人夸大商業宣傳或不積極履行對被特許人開展相關培訓、不配合被特許人選址開店等合同約定義務,不履行如實披露的義務導致被特許人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或撤銷合同退還加盟費。

為提醒廣大投資者謹慎投資,防止掉進加盟陷阱,針對涉“網紅品牌”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的常見問題,法官劉豐建議,合同締約前被特許人應審慎考察,特許人應如實披露信息;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均應誠信、規范履約;特許經營合同效力終止后,被特許人應及時停止使用特許人的經營資源。

海量加盟信息,哪個能信?

通報會現場,有人提出,針對網站上、手機上大量加盟信息,加盟條件優厚,但實際履行過程中,有些特許人存在著提供的商品質次價高、假冒品牌、有時提供的服務也不到位,不知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劉豐認為,誠實信用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則,也是當事人進行特許經營合同應當遵守的基本準則。但從司法實踐來看,特許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欺詐被特許人的現象較多,而且鑒于特許人與被特許人“實力”相差懸殊,被特許人往往難以舉證證明特許人的欺詐行為。為此,在審判實踐中,如特許人在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后隱瞞重大變更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夸大經營資源,給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業務造成實質影響的,被特許人可以請求撤銷或者依法解除該特許經營合同;特許人在推廣宣傳特許經營業務過程中使用的廣告或者宣傳手冊等資料通常應視為要約邀請;特許人就特許經營所做的說明和承諾對特許經營合同的訂立有重大影響的,亦可視為合同內容,特許人違反該說明和承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希望廣大的中小投資者在從事特許經營活動中遇到上述問題時,第一時間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 加盟

相關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