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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要求婚姻登記場所內不得設置經營機構
發布日期: 2021-08-05 11:05:46 來源: 昆明日報

“婚姻登記機關不得設在婚紗攝影、婚慶服務、醫療保健等經營服務場所內;婚姻登記場所內不得設置上述經營機構,當事人辦理登記無需穿越經營服務區域……”省民政廳日出臺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婚姻登記機關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作出上述規定。

《通知》提出,各級婚姻登記機關應加強規范化建設,確保場地設置達標、人員配備達標、設施設備達標、規范管理達標、制度建設達標,滿足跨省通辦軟硬件配備基本要求。其中明確,婚姻登記機關應在交通便利區域進行選址,并有獨立的辦公場所。不得設在婚紗攝影、婚慶服務、醫療保健等經營服務場所內;婚姻登記場所內不得設置上述經營機構,當事人辦理登記無需穿越經營服務區域。

婚姻登記機關如何設置?《通知》明確,設置在行政服務大廳內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通過獨立設立辦公樓層、有效隔斷辦公區域等措施,確保相對獨立的辦公環境。婚姻登記機關的布置應當寬敞、莊嚴、整潔,設置獨立的候登大廳、結婚登記區、離婚登記室、檔案室、頒證廳和婚姻家庭輔導室等功能區域;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將婚姻登記機關設置在開放式公園等區域內,優化服務環境。

值得關注的是,省民政廳明確,2021年底前,所有縣(市)區級婚姻登記機關及20%以上的鄉鎮婚姻登記機關要設立婚姻家庭輔導室并開展相關工作,建立婚姻家庭輔導檔案。婚姻家庭輔導室應當配備必要的辦公設施和選擇配備茶幾、沙發等輔助家具和專業設備,營造私密、溫馨、舒適的良好氛圍。2025年底以前,60%及以上鄉鎮婚姻登記機關應設立婚姻家庭輔導室和頒證廳并開展相關工作。

據了解,省民政廳為全省婚姻登記機關統一開通了婚姻登記“一部手機辦事通”和“一網通辦”預約功能,為當事人提供便捷、高效、優質的服務。

關鍵詞: 云南 場所 經營性機構 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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