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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熱門:性交后索要財物未果報案如何認定
發布日期: 2023-06-11 22:02:34 來源: 法務網

裁判要旨


(資料圖片)

本案審查的重點在于,結合全案證據多角度分析認定女方在承諾利益未及時兌現的情況下報復性報案的可能性。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21日11時許,丁某某來到栗某經營的理發店洗頭,期間丁某某向栗某索要了電話號碼。當日19時許,丁某某再次來到該理發店,2人在理發店套間內發生了性關系。因害怕栗某懷孕,丁某某將精液射在地上。后丁某某因他人打電話離開。栗某于當晚20時21分許給丁某某打電話,丁某某未接上,之后栗某又給丁某某發短信。后栗某給其朋友秦某某打電話稱其被一丁姓男子強奸,秦某某讓其報警,栗某遂于20時21分許撥打110電話報警。丁某某于4天后聯系栗某時被偵查人員抓獲。

二、關鍵問題

丁某某與栗某發生性關系后,栗某報案稱其被強奸,丁某某供述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前其許諾事后給栗某財物,栗某可能是因其未及時兌現承諾以為被騙而報案。在實踐中,對“客觀發生性關系后因預先承諾利益未兌現而報案的可能性”如何排除,是本案爭議的焦點。

三、分歧意見

檢方指控認為,丁某某強奸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栗某陳述丁某某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后,她害怕懷孕哀求丁某某將精液射在地上;丁某某強行脫衣時將她的腹部劃傷;事后她告知朋友秦某某,秦某某讓其報警,她在案發后1小時即報警。秦某某的證言與栗某的陳述一致。傷情檢驗記錄表明栗某腹部有13×5厘米的劃痕。鑒定意見為提取的現場地面上的無色斑跡、栗某內褲上斑跡均為丁某某所留。上述證據相互關聯,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具有定案的唯一性、排他性,足以認定丁某某存在強奸的犯罪事實。

一二審判決認為,丁某某強奸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丁某某不構成犯罪。丁某某與栗某發生性關系屬實,但指控丁某某強行與栗某發生性關系的證據僅有栗某的陳述和證人秦某某的證言,而栗某的兩次陳述細節不一致。秦某某的證言系傳來證據,且秦某某系栗某的前男友,又是栗某經營的理發館的房屋出租人,與栗某有利害關系,其證言在沒有其他客觀證據印證的情況下不能作為定案證據。栗某腹部劃痕輕微,正常脫衣時完全可能形成,且沒有證據證明栗某衣服有撕扯、破損的情況。栗某和丁某某各執一詞,丁某某供述其與栗某自愿發生性關系前給栗某許諾買衣服,他離開后栗某還打電話、發短信說他說話不算數,而栗某陳述其被丁某某強行奸污。指控丁某某犯強奸罪的直接證據僅有栗某的陳述,再無其他證據印證。不能排除二人自愿發生性關系后因承諾利益未兌現而報案的可能性。

四、評析意見

其結合全案證據分析,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法排除“栗某因承諾利益未兌現而報案”的合理懷疑:

第一,丁某某是否違背栗某意志發生性關系,存在疑問。其一,作為本案的關鍵證據,即二人事后的互發短信,二人均將短信刪除,經偵機關技術手段恢復,其他手機信息均恢復成功,但對二人2014年11月21日19時47分至22日7時12分時段的手機信息未能恢復。該電子數據及其恢復過程的客觀性存在疑問。栗某所發短信內容是如丁某某所供述的向其要錢物還是如栗某所陳述的辱罵丁某某,無法認定。其二,案發后,栗某為什么沒有直接報案,而是選擇首先給丁某某打電話、發短信后在他人催促下才報案,其報案動機值得質疑。其三,丁某某案發后第四天主動聯系栗某見面時被抓獲,有悖常理。

第二,丁某某是否對栗某使用了暴力強行與栗某發生關系存疑。丁某某使用暴力的證據有栗某的傷情照片和法醫學人體損傷檢驗記錄證明栗某腹部有13×5厘米的劃痕,而該劃痕是否是丁某某脫栗某衣服時形成,因丁某某一直供述栗某自愿與其發生性關系,褲子是栗某自己所脫,二人陳述和供述存在矛盾。且從照片和檢驗記錄來看,栗某腹部劃痕輕微,且沒有證據證明栗某衣服有撕扯、破損的情形,該劃痕不足以印證丁某某使用了暴力。

第三,主要證據相互矛盾,無法排除疑點。一是栗某陳述前后不一。其一,關于丁某某與其發生性關系的細節陳述不一致。栗某第一次陳述丁某某從背面與其發生了一次性關系,第二次陳述丁某某從正面和背面發生了兩次性關系。其二,關于丁某在與其發生性關系前后的言行陳述不一致。第一次陳述丁某某下午到其理發店洗頭后約其晚上出去唱歌,她沒有答應。洗完頭后將其奸污,事后對她說朋友叫他就走了,一會兒回來。第二次陳述丁某某約其去唱歌,又讓她做他的情人,一月給其5000元,她沒有答應,走時說給她買一身衣服。其三,第一次陳述丁某某離開后她先給丁某某打電話,通了后就掛了,沒有說話,隨后就給朋友秦某某打電話。第二次陳述中講到其給丁某某打電話后還給丁某某發了短信罵丁某某。二是丁某某與某在案發前是否認識不能確定。丁某某供述其與栗某之前認識并發生過兩次性關系,丁某某朋友段某某證明案發前路過栗某理發店時丁某某與栗某打招呼,丁某某稱其已將栗某擺平。丁某某朋友徐某某證明其和丁某某到栗某的理發館先過頭,事后丁某某稱其已將栗某擺平。丁某某供述此前他還每次100元和栗某發生過2次性關系。三是栗某陳述與丁某某供述中均提及利益。丁某某供述當天其與栗某發生關系前答應給栗某買衣服,事后他因手機沒有電沒有接上栗某的電話且沒有及時回復栗某的短信,栗某可能以為是他欺騙而報案;栗某陳述丁某某與其發生關系前答應給其錢,離開時說給她買一身衣服,但她沒有答應。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特征之一,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愿,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性行為的權力;特征之二,是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丁某某與栗某發生性關系的事實客觀存在,但丁某某是否違背栗某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現有證據無法證實。栗某是否因丁某某承諾利益未兌現而報案的可能性無法排除,這種合理懷疑在該案中因言詞證據不一應當給予足夠重視,現有證據所證明的內容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五、法院處理結果

本案由某區公安局偵查終結,以丁某某涉嫌強奸罪移送起訴。某區人民檢察院以強奸罪對丁某某提起公訴某區人民法院一審以證據不足為由宣告丁某某無罪。某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某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二審裁定發回重審。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再次宣告丁某某無罪,經抗訴,二審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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