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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同一歷史建筑五年內只能申請一次修繕補助資金
發布日期: 2021-07-15 16:41:31 來源: 潯陽晚報

7月1日,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九江市歷史建筑修繕管理辦法》,這是我市進一步加強歷史建筑保護的具體舉措,將有力推進歷史建筑修繕管理工作走向具體化、標準化、規范化軌道。《辦法》自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我市高度重視歷史建筑的保護與利用,目前全市各地已公布歷史建筑676處(其中市中心城區101處),保存了大量不可再生的歷史文化遺產。為加強歷史建筑保護,規范歷史建筑修繕管理,根據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和《九江市歷史建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九江市歷史建筑修繕管理辦法》。《辦法》共16條,內容含有適用范圍、修繕主體、修繕分類和修繕費用等,確定了適用于《九江市歷史建筑保護條例》內規定的市中心城區范圍內歷史建筑的修繕管理。

辦法規定:歷史建筑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將歷史建筑修繕管理職責落實到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轄區內歷史建筑開展日常巡查,并定期向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通報巡查情況。

辦理歷史建筑修繕規劃審批,保護責任人應當向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書;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的修繕設計方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經批準的修繕工程竣工后,保護責任人應當在一個月內將修繕工程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紙、圖片、影像、電子文本等檔案資料,提交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歷史建筑修繕費用由保護責任人承擔,對列入年度計劃的歷史建筑修繕市財政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標準根據其產權性質及修繕工程造價確定。

同一歷史建筑五年內只能申請一次修繕補助資金,因不可抗力導致同一歷史建筑在五年內再次面臨損毀危險的除外。

修繕補助資金的使用應當專款專用,補助資金的預算申請、使用管理、發放等按照市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弄虛作假、挪用、侵占,否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歷史建筑修繕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申請人通過弄虛作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修繕補助資金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鍵詞: 歷史建筑 補助 資金 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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