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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程違法用特種設備倆月兩被罰 屬浙江龍盛旗下
發布日期: 2021-12-20 21:03:32 來源: 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0日訊 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公示了關于上海通程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案。上海通程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因存在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經定期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被上海市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3萬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市監奉處〔2021〕262021001029號)顯示,經查,當事人廠區內共有17臺起重機,11臺叉車和3臺壓力容器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共計31臺。上述設備在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的情況下仍在生產中使用,其中15臺起重機在2021年5月到期,2臺起重機在2021年3月到期,2臺儲氣罐在2021年6月到期,1臺儲氣罐在2021年1月到期,11臺叉車在2021年6月到期。

案發后當事人立即停用了涉事特種設備,并根據實際情況對超期的起重機、叉車和儲氣罐辦理了停用和報檢手續,1臺電動單梁起重機,3臺儲氣罐辦理了停用手續。16臺起重機,11臺叉車交由上海市奉賢區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所開展定期檢驗,檢驗結果為合格,16臺起重機下次檢驗日期為2023年08月,11臺叉車下次檢驗日期為2022年08月。

當事人使用未經檢驗特種設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罰款人民幣叁(3)萬元整。

此前,上海市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于10月8日公布的《關于上海通程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涉嫌使用發生異常情況的特種設備案》(滬市監奉處〔2021〕262021000746號)顯示,上海通程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因存在特種設備出現故障、發生異常情況未進行全面檢查并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違法行為,被上海市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3萬元并責令改正。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上海通程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29日成立,大股東為上海崇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0%;而上海崇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大股東為浙江龍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浙江龍盛”,600352.SH),持股比例75%。浙江龍盛于2003年8月1日在上交所掛牌,公司年報顯示,上海通程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簡稱“上海通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法》第四十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后,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定期檢驗標志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法》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

(二)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三)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并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關鍵詞: 違法 設備 行政 使用 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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